针对此事,在房屋征收实践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注销问题的处理尚不规范,各地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有的地方是被征收人自行前往当地房管局办理,有的则是如报道中所述要求被征收人将产权证上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处理。
但无论哪种处理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之规定,自征收公告发出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案中的情形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所谓“建设工程拆迁指挥部”是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与“开发商”这一概念简单地划上等号),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华商报讯(记者 张莉)8年前房屋拆迁选择了货币安置,如今却开不出无房证明,买的新房被要求按二套房补缴契税。
杨先生到西安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询,被告知拆迁实施方没有办理销户,因此无法开出无房证明。
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时交了房产证在宝鸡做生意的杨先生,如今因为在西安开不出来无房证明很是苦恼。
杨先生说,他家原来在端履门东柳巷19号有一院小二层的民房,后来他分得50多平方米,办了房产证。
=因为不想后期再麻烦,他选择了货币安置,拿到赔偿款后就上交了房产证。
不久前,杨先生在宝鸡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需要回西安开具无房证明,否则他需要按二套房契税缴纳标准补缴4000多元的契税。
杨先生说,前不久他专程赶回西安开无房证明,可是西安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给他打出来的是有房证明,显示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地址仍是东柳巷19号。
这让他很纳闷,房子都拆了8年了,怎么名下还有这套房?房管局:拆迁单位没按规定办理注销对于杨先生的遭遇,26日上午,西安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说,这样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选择了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再次购房时才发现原来名下的房产没有注销,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拆迁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后续手续。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已经实施了拆迁的有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实物安置,这是不需要办理注销的,安置后拆迁实施单位用旧房产证办理替换新证,并递交相关资料。
另一种是货币安置,需要进行房屋注销登记,而申请主体是拆迁实施单位。
按照相关法规,不动产注销登记实行申请制,并不是强制性的,房管部门只能提供服务,并不能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注销或限期注销。
那么杨先生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这名工作人员帮忙进行了查询,发现东柳巷19号的房产不止一处,且都没有注销。
他试图通过报备的材料联系西安翔远房地产开发商,但是也联系不上。
碑林区政府:将尽快核实了解情况经过多方确认,当初东柳巷20号的拆迁单位是“西安市碑林区东柳巷综合楼建设工程拆迁指挥部”。
西安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那就需要和碑林区拆迁安置办公室联系,督促其尽快办理注销登记。
随后,华商报记者将此事反映给碑林区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核实了解。
截至华商报发稿,暂未收到碑林区政府的相关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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