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首先我们要确定作出强拆行为的是哪些人,代表什么部门。一些实施强拆的部门本身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比如,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城管部门、执法局等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拆除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制拆除的,强拆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如果是实施征收拆迁的,经法院批准的,强拆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有些情况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比如项目指挥部、村委会、居委会,拆迁公司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还要考虑是不是有委托或者授权的情况。
例如,《行诉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 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再例如,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系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有独立明确的管理权限和范围,取得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被告。
实施强拆行为的可能不止一个部门,也可能实施强拆的主体不出示任何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明。无法确定主体时不会也不应该让被强拆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不应该阻断维权的途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强制行为法定职责的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例如,在实施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依照我国规定,强拆是必须要有法律所进行支持的和政府所进行批准的才能够进行强拆,如果相关单位私自进行强拆的话,就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将会按照法律规定受到一定的处罚,并且要对被强拆者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需要根据双方的协商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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