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情形有:《城乡规划法》执行以前建造的老房子;政策导向支持的建筑;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给予惩罚的建筑;有现实需求的建筑。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有一些建筑是不适宜被草率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明细如下:
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施行《城乡规划法》,在以前,适用旧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旧法施行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是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第三,查处违法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这就说明,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根据《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如果房屋不符合违法建筑的认定条件被强拆,可以寻找事实依据向相关部门考虑情况,再次判定行政部门的清拆决定是否存在误差和偏差。行政部门在拆除建筑时也要本着严谨细致的原则,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事实和情况,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断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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