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拆究竟应该怎么拆才是合法的?
强拆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来拆,具体的流程为区分需要被强拆的房屋等书合法还是违法的建筑。
1、若建筑是合法的,首先需要判断对方是否在补偿期限内搬离了房屋、是否提出了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复议请求,若是没有提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拆请求,在请求被批准之后,可以实施强拆行为。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若建筑是违法的,那么首先需要责令房屋所有人限期拆除,对于不拆除的,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拆措施。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司法强拆的流程
当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房屋就有可能面临司法强拆,注意是可能,具体条件需要详读相关法律规定。
⑴责令交地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28条规定,征收当事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规定,在收到相关文件限期内,不予执行又不提起诉讼,就会触发司法强拆的申请条件,行政部门会申请司法征收土地强制拆除。
(二)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
司法强制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法院展开审查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这个环节很重要,这个过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进行依法来维权。如果经过审查,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法院就会立案并及时执行。
(四)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执行
此环节,确定审查结果,对需要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就会执行此程序。
(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部门,流程执行完毕。
虽然司法强拆、行政强拆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违法的,但若是并不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实施的强拆行为,那么强拆不合法。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强拆合法建筑、违法建筑的流程是存在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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