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拆时对这个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话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行为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涉及到财产损失的问题,应当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拆迁人就其在强拆中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强拆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时,例如本案中实施机关未依法办理公证等手续,应当由被拆迁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实施机关承担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若其不能证明,应当按照被拆迁人主张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的数额加以赔偿。
2、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赔偿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3、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除了涉案房屋价值外,有时还涉及屋内财产,但由于具体损失数额举证责任分配不明,被拆迁人的损失往往很难追偿。被拆迁人在被拆迁过程中要及时保护自己的财产,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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