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房屋被非法强拆怎么办
合法房屋被非法强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强拆单位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拆迁单位非法强拆合法房屋的,应当属于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是属于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强拆单位的责任,认定强拆单位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有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二、房屋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服拆迁决定的,应当对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在搬迁的期限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也不申请行政复议,然后也不搬迁的,征收单位应当申请强拆拆迁,未经申请的,属于违法拆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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