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对于老百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拆迁补偿,而与补偿息息相关的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我们律师也在处理征地拆迁案件中会重点提醒被拆迁人,不要轻易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双方都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在实际征地拆迁活动中,不免有一些拆迁方为了其中的利益,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被拆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那么被拆迁人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也只能忍气吞声吗?世事无绝对,受损害方在某些法定情况下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哪些情况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一、拆迁方没有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其拆迁行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很多时候拆迁方因为拆迁项目开工在即,由于时间紧迫在拆迁审批文件下来之前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如果在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时,拆迁方没有办理完相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
二、拆迁法定主体有问题签订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比如被拆迁人张先生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当时觉得补偿条件不错就很快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没过多久发现隔壁邻居与他相同的房屋,每平米补偿比他多出许多。张先生非常后悔,找到律师,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张先生的补偿协议是与几个政府工作人员临时挂牌组成的拆迁指挥部签订的,并未以政府名义进行拆迁,这种与非法定主体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
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拆迁协议,可请求确认无效。
拆迁方为了拆迁活动顺利进行,哄骗卧病在床的老、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签字按手印,这类人属于无民事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能力者,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五、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请求确认无效。
比如被拆迁人王先生几个月前迫于各种压力,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由拆迁方向王先生支付80万元拆迁补偿款,王先生搬迁并交出旧房。但是,后来王先生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房屋估价竟达300万元。
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我们被拆迁人也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全部放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而且在这样的案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在签完字协议之后再维权,被拆迁人经常会因为举证困难陷入被动。
所以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大家:当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轻易签字,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为一时糊涂,导致拆迁补偿很低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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