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位于郊区的房屋面临征收拆迁,由于拆迁方给出的补偿较低,孙先生认为按照现在的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孙先生一家的生活水平和住房条件不但得不到提升反而还可能会降低,孙先生数次找到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但征收部门一直未有明确答复。因此孙先生一直也未就补偿事宜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
但是令孙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自己家的电隔三差五就停了,持续几天后孙先生家的电被彻底停掉,甚至水也被停掉。面对这种情况李先生遂联系供电和供水部门,要求恢复供水和供电,但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对孙先生的请求一直置之不理。随后不明人员将孙先生回家唯一的一条路挖断,致使孙先生每天回家只能将车停在一公里外的空地然后步行。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法律规定中断被征收人供水、供电、供热和供气以及损毁道路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虽然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中断被征收人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行为以及禁止以非法方式损坏道路的行为。但为什么征收部门宁愿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中断被征收人房屋供电、供水、供暖、损毁道路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遭遇断水、断电、损毁道路后的房屋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生活功能,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面对这种情况往往是投诉无门,供电、供水一直无法恢复,道路又被损毁,致使被征收人无法在此生活,拆迁方就成功的达到了打击你的目的,往往在稍微增加一点补偿,被征收人虽然感觉不合理但也只能签字了事。
那么像金先生这样的遭遇,面对拆迁方断水、断电、道路被损毁作为弱势放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中断被征收人房屋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损毁道路的行为非法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相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在面对征收部门中断被征收人房屋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损毁道路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确定违法主体。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恢复供水和供电修复被损毁道路,并要求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总之,面对征收拆迁,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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