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当地正进行棚户区改造工作,刘先生的房屋建筑面积大约为三百余平方米,并且一直用于服装经营,正在此次的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按照拆迁工作的进程,负责的房屋价格评估公司根据所在地区棚改指挥部的委托,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了综合评估。但是评估结果出具后,刘先生却对正面临拆迁的房屋所得出的补偿安置金额有异议,同时刘先生提出要求产权调换,最后与拆迁方也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后刘先生不服,对拆迁纠纷提起裁决程序。本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刘先生提起的裁决申请,同时依据房屋价格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对此次棚户区改造的拆迁人与刘先生的拆迁纠纷作出裁决,裁决的主要内容为:“按照目前的评估价格给予刘先生安置补偿款;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就近商铺但是需要刘先生支付50万元的购买费用,购房款由刘先生其自行承担,如刘先生不予认可则购买权限自动丧失;并且由拆迁人安排过渡房屋一套供刘先生等家人用以临时居住......”。
收到裁决决定后,刘先生还是不服,刘先生认为,自己本身商铺的经营地段客流量较大,其他地段的商铺根本无法与之相比,并且评估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格。对该裁决不服,于是刘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其实本案中,拆迁人以及裁决机关存在许多的疏漏。首先该住建局也就是裁决机关在裁决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此次的拆迁人与刘先生的拆迁纠纷的裁决当中,裁决机关并没有告知刘先生对纠纷争议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而是仅仅依据刘先生提起的裁决申请以及拆迁单位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地的依据,是不符合相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明确规定,禁止拆迁方单方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房地产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来确定,也就是说本次的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并不能作为合法依据,应当依据法定程序重新组织评估。
总的来讲,目前针对拆迁评估流程的规定非常完善,作为被拆迁人我们可以多关注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结合地方的具体规定,随时随刻的审查拆迁方的拆迁进程,尤其是评估过程,这影响着补偿款的具体数额,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预期利益。本案中,该住建局在行政裁决中以拆迁单位单方面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行政裁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给刘先生重新做出公平合理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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