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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一、武夷山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1、武夷山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确定。

2、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征地拆迁腐败案件的特点

1、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征地拆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因为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靠“单干”往往很难完成贪污、贿赂的全过程,需要借助其他征地小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沆瀣一气,共同贪污征地补偿费,事后进行分赃。如我县在办理梅县西阳镇地段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补偿资金严重超出预算的突出问题。经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干部互相串通,或与征拆迁补偿户合谋,共同虚大、虚报、冒领补偿款,涉案人员包括县直机关干部3人,镇干部12人,村干部13人,村民小组长2人,村民6人,涉案金额达几百万元。

2、蓄意串通作案,虚大、虚报、虚高补偿款。

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机关、乡镇干部、村干部蓄意串通,为骗取国家给予不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采用虚报、重报、冒领等方法,大量骗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如在丈量登记土地时与户主串通,虚大土地面积,虚大果树青苗数

量,虚大房屋被征项目数量。或者是在无补偿项目的户主上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在有补偿项目的户主上再虚报补偿项目,或者是将有其户主姓名而无补偿之实的村民当作补偿户,虚报份额,套取补偿款。如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征地人员与村民串通,以村民亲戚的姓名虚报骗取补偿款14万多元私分;更为夸张的是,有些在无补偿户主补偿项目的情况下编造假户主和假项目。这些参与征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村民结成畸形的利益共同体,对彼此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心照不宜,肆意妄为。其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社会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3、部下以权谋私,领导疏于监管。

按照我国的监督体系,公共权力在执行过程中要受到多重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还有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按照监督理论,权力监督必须具有“权威性、上位性、专门性和单向性”。但是具体到土地补偿领域,这些监督就变的苍白无力,征地、拆迁多在乡镇等基层,这正是人大监督和新闻领域监督的薄弱环节,政府内部的监督又缺乏主动性,乡镇不设审计机关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因此缺乏监管和土地征用、拆迁体制为贪污等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如我县办理的征地拆适腐败案中,乡镇工作人员以套高标准,虚大数量,故意不在现场对丈量登记表统一签名,不公示征地情况,不公示补偿金发放等主观恶意大的手段,以权谋私,侵吞公款。在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开展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就一直存在,但该镇主要领导对此疏于监管,这就参与征地的乡镇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留足充分发挥的空间。

武夷山在我国的福建省,福建省政府部门也要求2到3年左右应该对补偿标准适当的进行调整。否则的话,上级有关单位也不会通过征地的方案的。征地工作需要拆迁单位按部就班的完成,武夷山的实际征地拆迁工作也非常的复杂,发生在武夷山的征地补偿标准也都根本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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