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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20年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政府征收土地,这是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施的一项政策,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利益不受到损害,我国相关法律也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将以湖南省为例向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湖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以下标准补偿的内容仅供参考)

一、征地补偿新标准及政策

为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

2、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片)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批准征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各地应按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划定征地补偿区域(片)。

4、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5、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比例和数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批准征地

二、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我国《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量被征用。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

而实践中,村民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关于这三项费用应如何分配,存在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村委会一般认为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除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外,其他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则由村委会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在全体村民之间进行分配和使用,而被征地村民则认为,自己承包或租赁的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民。本文,笔者拟对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统一该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费用。对于农民来说,征地的时候,他们最关心的就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以及发放的问题,毕竟土地被征收以后,补偿款也许就是他们以后生活的唯一来源了,所以重视这个问题也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还有不懂的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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