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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施学派-合同异之辩:什么意思、如何理解、哲学思想、寓意启示

世界上既没有完全相同的东西,也没有完全不同的东西。“同”和“不同”总是相对而言的,纯粹的“同”或者纯粹的“不同”都是不存在的。“同”中总是包含着“不同”,而“不同”中又包含“同”。总之,“同”与“不同”既对立,又统一。

中国古代哲学家惠施曾经提出过著名的“合同异之辩”,与上面莱布尼茨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惠施说:“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这句话比较绕口,我们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人都是人,所以所有的人都相同;所有的人又都是动物,所以所有人也都相同。但是。他们作为人的相同,大于他们作为动物的相同。因为人意味着是动物,但动物并不一定意味着是人,还有其他各种动物,它们都不能称为“人”。这里的“相同”和“相异”,就是惠施说的“小同异”。

但是,我们若以“万有”作为一个普遍的类,那么,不论是动物,还是人,它们都属于“万有”,都应该算在“万有”这一大类里面。所以说“相同”。但是,每物作为个体,又都有自己的个性,都与其他的个体不尽相同。所以说,它们又“相异”。这种同和异,惠施称之为“大同异”。这样,由于我们既可以说万物彼此相同,又可以说万物彼此相异,就表明它们的同和异都是相对的。

《左传》中记载的一个故事颇能说明这个道理。据说在春秋时期,楚王在云梦泽打猎,不小心把自己心爱的弓丢失了。左右的侍从立刻要去寻找。楚王制止道:“楚人失之,楚人得之。不必找了。”

此话后来成为了名言,在列国间广为流传,这一天就传到了鲁国孔子的耳朵里。孔子听说此事后也很欣赏,说:“这话说得真好啊!但是,为什么要把‘楚人’与‘人’区别开来呢?不妨说:‘人失之,人得之。’这样就符合仁义了!”老子听说了孔子的评论后说道:“为什么要把‘人’与‘天地’区别开来呢?不妨说:“失之,得之。’这样就符合天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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