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农村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 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章建筑的认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
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等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市场评估价格,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屋补偿金和区位补偿金组成,以现 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
房屋补偿金=房屋重置价×建筑面积 装修评估值 附着物残余价值 契税补贴。
房屋重置价=基本重置单价×(1 层高增减率)×成新率 区位补偿金=区位价×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确定由评估机构按苏州市房管局《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评估 确定。
市区区位由市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被拆迁住宅及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规定,由市价格、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 订。
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 被拆迁房屋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自竣工之日(被拆迁房屋的《准建证》颁布之日起六个月为建设期)起至拆迁许可证颁 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评估重置价的基 础上另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的差价=(新房市场价格×建筑面积)-(房屋补偿金 区位补偿金)。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所需的拆迁安置房地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
对于在生活在张家港地区的人们来说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张家港的拆迁工作,从而使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有更为长远的进步,因此,拆迁工作对于一方人民来说是一件积极地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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