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农村征地补偿主体是谁?
对于补偿主体如何确定有下面三种说法:
①户口说,认为只要户口在该村(组),就享有该村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②事实主义说,认为只要是长期在本村(组)生活,就应当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③生活来源说,认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为个人主要生活来源,就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既要反映征地补偿费的本质,又要有利于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很多农村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本村(组)的村民。笔者主张,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如果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里的一分子,他(她)就和其他集体成员一起,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主体的一部分,就应该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受益权主体。
征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征用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用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征地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综上所述,因为每个农村都有其自身的本地特色和政策而不能一概而论的确定征地补偿的主体究竟是本村的居民还是以户为单位,因为有些村庄中有的农民并没有集体赋予的土地而只是在其中生活并且以仅有的土地为生活来源的也应该作为补偿的对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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