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目前,许多省虽尚未制定单一法规,但申请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
申请裁决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意见书;
4、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的权属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