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土地征收申请、审查——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批准征收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权限,做出批准征收土地的决定。
4、征收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9、支付征地各项费用——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
1、土地补偿费
计算被征收的耕地的补偿款时,参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
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各地区有其具体规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
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时,参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公顷(十五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