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补偿标准,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实际价格
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或房屋本身价值脱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1)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常常以多年之前的补偿标准为依据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或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甚至单方面决定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
(2)许多被拆迁户往往都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拆迁补偿只补偿地上附着物,而土地是得不到补偿的。京平律师也接到过很多被拆迁户的咨询电话,大多数人都会说:“人家政府的人说土地是国家的,不是我们的,所以没有土地的补偿”。不可否认,被拆迁户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农村宅基地和耕地也是有补偿的,城市的院落等都是有补偿的。
二、先拆房后补偿,补拆程序颠倒
实践中,“先安置后补偿”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好多被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多年过去了依然没有被妥善安置,承诺给的的安置房遥遥无期。安置房源紧缺、安置地段偏远,好多地方还存在故意拖延的现象,尤其是安置房源紧缺,擅自抬高回迁房价,致使房屋被拆迁后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面临较严重的困境。低补偿,致使被拆迁户在拿到补偿款之后仅能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城市边缘化加大了被拆迁人的生存成本,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改善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准,反而导致其生存环境更加恶劣。
三、 拆迁性质模糊,界限不明确
实践中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更加激化了房屋拆迁的矛盾。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界定为大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这也导致在实际拆迁工作中,有关部门的一项强制性拆迁行政权力的使用被扩大化了,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给一些开发项目挂上“公共利益”的外套,借助有关部门的公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