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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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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而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每一年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那么对于陕西省的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新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有律图来为您介绍关于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具体规定事项。

一、陕西农村征地的补偿事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时支付给原土地所有者的补偿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指安置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补偿费。

二、陕西农村征地补偿的标准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授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照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我们主要为您介绍了陕西农村征地的具体的三项补偿事项,以及对于这三项事项具体的赔偿标准的规定。当然,陕西省内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不同也会影响到赔偿标准的不同,因此要结合自己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律图将随时为您解答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新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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