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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参考如下: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凤凰城区(花园村、西街村、东街村、城东村)、凤山区(站前村、凤凰山村、良种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49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凤凰城区(北山村、新民村、二台子村、中兴村)、凤山区(头台子村、张家村、老爷庙村、大梨树村、二龙村、龙山村、大隈村)、草河区。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青城子镇、通远堡镇、赛马镇(赛马村)、爱阳镇(潘家村)、东汤镇(东汤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35000元/亩;建设用地:35000元/亩;未利用地:28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赛马镇(除赛马村以外)、爱阳镇(除潘家村以外)、刘家河镇、东汤镇(除东汤村以外)、四门子镇、边门镇、大堡蒙古族乡、石城镇、大兴镇、鸡冠山镇、宝山镇、红旗镇、白旗镇、蓝旗镇、沙里寨镇、弟兄山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30000元/亩;建设用地:30000元/亩;未利用地:24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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