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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农村拆迁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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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江阴这座滨江港口花园城市近年来的发展迅猛,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不高,为了激发江阴农村的发展活力政府部门开始了拆迁重建工作。而农村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江阴农村拆迁政策的出台,特别是有关于拆迁补偿的实施规定。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江阴农村拆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

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为妥善处理2004年1月1日以来有关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明确被征地农民界定、产生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办法和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原则

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过渡期内必须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保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

3.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且尚未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村民小组,2013年12月1日后再次征地的,应当连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未正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起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具体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障,保障基准日为再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时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再次征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应在尊重历史和民主自治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

4.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撤销建制时,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日期经市人民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基准日。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人数的确定

1.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确定。

2.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三、被征地农民产生范围界定

1.下列人员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力义务关系的人员;

(2)因合法婚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入赘),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并在原户口所在地未获得土地安置补偿的农业人员;

(3)入伍前符合本条第1、2项条件之一的现役义务兵;

(4)入狱前符合本条第1、2项条件之一的服刑在押人员(刑满释放后才享受相关待遇);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领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领养子女;

(6)其他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不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工作人员;

(2)原城镇居民户口迁入的人员;

(3)户口挂靠在村组、但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应征入伍提干或转为士官的人员;

(5)其他不应当享有补偿安置的人员。

3.下列户口在本市人员照顾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原征地中,办理“农转非”后未安置及自谋职业人员;

(2)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购买小城镇户口和户籍制度改革后随住房迁出的人员。

4.下列户口在本市人员达到第三年龄段后,照顾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

(1)原征地中,办理“农转非”并由劳动部门安置且到龄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待遇的人员;

(2)原征地中,虽未办理“农转非”,但由劳动部门安置且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3)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评为各类先进、烈属、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和技师家属照顾办理“农转非”的,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4)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和六十年代初城镇下放老居民就地“农转非”且到龄未按月享受城保待遇的人员。

5.1994年12月31日前由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原大集体性质以上城保参保人员(含享受大集体及以上待遇的城保退休人员),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作为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但当所在村民小组撤销建制或所在户整户安置时,可以按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6.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是否纳入人均农用地数据库管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并报所在镇(街道)审核。

四、被征地农民产生办法

1.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原则:

(1)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失去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整户安置;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安置人数以实际征收该户承包地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数得出该农户需安置人员数,实行四舍五入;

(2)承包户中谁先安置由承包户自行决定;

(3)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安置后有剩余安置名额的,或村民小组内农户承包地块四至不明确无法确定征用土地上具体承包户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商定产生安置人员名单的办法。

2.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累计安置人数达到家庭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可以由该户户主提出申请,经村、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委员会同意后,对该户另外增加安置名额,将该户整户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增加的有关费用由镇(街道)协调解决。

3.按照民主自治原则,被征地农民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根据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对象的范围和原则,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量讨论后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提出后提交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安置名单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公示中本组成员有异议的,由所在镇(街道)和村按有关政策做好解释。公示结束后被征地农民安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4.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办理撤销建制手续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农用地数据库中的人员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5.经依法批准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从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之日起从人均农用地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并收回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整户安置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并注销,今后该户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前各镇(街道)应到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

根据澄政规发〔2014〕1号文规定纳入社会保障的第二年龄段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可向前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按照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应征入伍以及判刑等相应时间除外),每1年折算为1年城保缴费年限,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年龄不低于16周岁。折算城保缴费年限15年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历年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确定。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个人筹资缴纳;个人账户资金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已按月领取城保养老金的,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统筹金的管理和使用

征地农民社会统筹金应当以镇(街道)为单位单独建帐,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封闭管理,专项用于各镇(街道)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不足时先从各镇(街道)社会统筹金专户中补充,仍然不足的从各镇(街道)土地出让金中补充或由各镇(街道)自行缴纳。

七、其他

1.凡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而具体的拆迁补偿细则如征地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补偿需要各位被征地的朋友们根据具体的公告来核算,如果对拆迁补偿办法存有疑问的可以到当地的拆迁办进行详细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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