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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的旅游资源虽然很丰富,但是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较低。为了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巴中政府开始大刀阔斧的拆迁改革,逐步深入的开展农村拆迁工作,并出台巴中农村拆迁补偿办法来作为拆迁补偿工作的依据。下面就由小编介绍其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总面积,以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耕地总面积,以区统计、农发部门核定的统计年报数为准。
第十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数,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分局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产值标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统一年产值的通知》(巴府函〔2010〕8号)执行,恩阳区各乡镇统一年产值为1720元/亩。
第十九条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每亩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二十条征收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按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耕地标准计算,并将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法律依据原则上分配给原宅基地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含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属于退耕还林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退耕还林被征地户主、面积、实施年度后,按规划设计进行置换。置换原则在本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若本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置换,可在本村(居)、本乡(镇)置换。被置换的新增农户享受原退耕还林优惠政策,原退耕还林农户已领取的补助款(含种苗款)应由业主单位向被置换的新增农户补齐。原退耕还林农户不再享受退耕还林优惠政策。退耕还林地的征地补偿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房屋残值及青苗林木的处置。城市规划区外,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置;城市规划区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凡已安置、补偿的房屋、林木以及其它附属物一律属于国有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拆迁资质的专业队伍对建(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青苗林木实施统一清除和砍伐。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征收后,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规定,结合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分配和使用。 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兑付部分不得低于80%(含80%)。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不得挪作他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取得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第二十五条拆迁范围一经核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停止受理户口迁入,并严格控制分户,军人退伍和新出生、婚迁等正常情况外,不得借拆迁之机增加安置人口和分户安置。安置人口数的确定。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前人均耕地面积(指农业人口平均耕地面积),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人口数量。
第二十六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和方式,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一)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土地,实行农业生产安置。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实施,经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被征地农户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实行农业生产安置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生产、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
(二)征地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土地可供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或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同意调整的),实行农转非货币安置自谋职业。农转非的人数按本方案第二十五条计算。农转非人员实名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分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必须在所在地派出所入户,就近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 实行货币安置后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由区人社局牵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由坟主自行迁移至公墓,不得新占耕地。无主坟墓一律不予补偿。超过通告迁移期限的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土地全部征收或被拆迁户以货币安置后全家脱离土地的,以家庭为单位按人口一次性给予生产工具补偿。农业生产安置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偿和拆迁。附属设施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领取征收土地各项费用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巴府发〔2013〕1号)的,其全额补偿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城镇规划区外,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规定,进行统规自建,建房费用自行承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新型社区选址规划、用地手续完善和房屋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建还房安置,具体办法见本实施方案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用房(临街一楼门市)按房屋主体结构依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实行聚居集中、分散安置。被拆迁户属农业住户新建房屋的,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土地,具体由区规划局、住建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定点规划,由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恩阳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项目实施主体依据相关村组被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补偿。新建房屋占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调整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新建房屋占地由被拆迁户自行协商解决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划转给被拆迁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由被拆迁户自行协商解决。 规划区内的被拆迁户安置房屋纳入统建还房后,不再享受还房占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户房屋按原房屋结构给予补偿。新建房屋按照相关建筑规范执行。 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若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拆迁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觉拆除的,可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中简易结构项目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户水、电、气、加密电视等户头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一并交予所在地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小组,申请报停。城市规划区外被拆迁户房屋水、电、气、加密电视等按原用户登记容量计算并据实补偿,新房建成后由业主自行负责办理。 因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存在它项权利或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概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拆统建的安置还房的产权“两证”、水、电、气、电视加密等户头在还房交付使用后统一办理,其税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登记前,有产权纠纷和其他不可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征地实施单位批准后统一登记,待确定后予以认定,并做好证据保全手续。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拆迁补偿费全部用于建房,保证被拆迁户的基本住居条件。
第三十七条城镇规划区内的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实行集中安置。以统建还房方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户以现享受生产资料分配的常住人口为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30m2提供基本住房,被拆迁户人均30m2基本住房面积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同等拆迁面积费用补偿;原被拆迁旧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30m2低于人均90m2部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人均住房超过90m2以外的建筑面积,一律不予补偿,若按期搬迁拆除的,参照简易结构补偿标准给予拆卸人工材料费用补助。 城市规划区内安置还房人均少于30m2的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格(即财政评审后结算价格)给予被安置户现金补助;若人均30m2安置后仍不够居住的,可按人均15m2优购政府提供的统建(购)房,其价格按财政评审的建(购)房综合成本价执行;人均优购部分每少购买1m2,按500元/m2给予现金补助;人均安置还房与优购面积总和不得超过45m2,超出部分按政府指导价格购买。 规划部门在规划集中安置点时,要合理规划经营性用房,根据自愿的原则,由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按建设成本统一购置、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收益。购置标准按被拆迁户人均不得超过5平方米面积购买,其价格按照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格(即财政评审后结算价格)执行。超购面积按市场价格计算。规划安置房范围内无法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不予补偿也不另行安排。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拆迁房屋按现状登记、补偿。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搬家费按《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标准执行。 城镇规划区外确定为统规自建的,房屋拆迁临时过渡期限为10个月。安置房由被拆迁户自行安排时间建设,超临时过渡期,概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 城镇规划区内属统拆统建的,房屋拆迁临时过渡期限为12个月。过渡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出临时过渡期实行分段计算:超期半年,不足一年的,其过渡费在首次支付标准上增加0.5倍;超出一年的,其过渡费在首次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倍;超出两年或以上均按2倍计算。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还房安置对象:属所在村(居)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房屋因当次征地而拆迁的;村(居)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特困无房户。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宅基地的家庭,只享受一处安置。城市规划区内不享受安置还房的: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购买村民的房屋;不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违规违法交易土地所建房屋。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涉及家畜、家禽及农具的处理。耕牛、猪等家畜、家禽以及常规农具和农用机械由被迁户自行处置;对农用机械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后新租房源无条件养殖家畜、家禽,由此给被迁户增大生活成本的,一次性按人均1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的,征地拆迁涉及家畜、家禽及农具的,按城市规划区内的方式补偿;未全部征收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棺木存放、坟墓搬迁。迁坟地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定点,只将现有家庭人口中最长一辈的上一代的坟墓统一迁入规划点,其余坟墓一律就地深埋。补偿标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建设项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发〔2013〕2号)执行。被迁户家中有棺木的,采取在迁坟点附近搭建板房编号后集中存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搬运,并安排专人看管。 城市规划区外涉及棺木存放、坟墓搬迁的,由业主自行处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的,参照城市规划区内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对有合法居住房屋但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m2的村(居)民按人平30m2的标准补足不足部分;无房户按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家庭成员数补足安置房面积。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户中的特殊人口安置还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结婚的,自签定补偿协议至政府统一还房期止,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登记结婚的,新进人员可享受安置还房政策。
(二)已结婚怀孕的:自签定补偿协议至政府统一还房期止,其监护人能够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该新生儿享受还房安置政策。
(三)本人为非农户,但常住在本村且原系本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住房、有承包土地;并履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公共义务的,享受与本村居民同等的还房安置政策。
(四)寄住、寄读、寄养在本村的空挂户不享受还房安置政策。
(五)在本村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享受一处房屋安置政策。
(六)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拆迁范围购买的或违法搭建的房屋,不享受还房安置政策。
(七)因重病、残疾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房特困户,享受还房安置政策。
(八)大学生及军人的安置:毕业或退伍后,在城市内未取得属于自己的住房或未纳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工作职位和拥有固定职业前,由其现户籍所在地的房管及就业部门出具无房产及无固定职业就业证明,其本人参与了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时,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将其视为原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本村村民的还房安置待遇。如果在其现户籍所在地已有住房,或已纳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和拥有固定职业,不能享受还房安置政策,本次拆迁中需拆迁的住房按照拆迁补偿标准实行货币安置。
第四十五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安置人口数等,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严格执行公示、公布制度。公示、公布期限为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
上述的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巴中恩阳区,并不适用巴中的所有地区。但是各片区的拆迁补偿工作都是在巴中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指导下开展的,在补偿金额上可能会稍作修改,各位拆迁户们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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