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征地补偿标准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关补偿政策并公布,要参考当地公告为准,大体上的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一)征收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补偿;
(三)征收牧场、草地的,按照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六)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的,按照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七)征收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助;
(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助;
(三)征收牧场、草地的,可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助;
(四)征收林地的,按有关规定补助。
前款规定的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打谷场的,不给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一)被征地者向村民委员会申报该耕地前三年种植情况;
(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被征地者申报的种植情况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布,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民群众的意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种植情况、同级统计部门的同期统计报表和同期作物价格计算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产量、产值和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其他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办法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城乡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可以采取异地移民等方式安置。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用地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也可给予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二)青苗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对有条件移栽的树木,付给移栽的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四)鱼、藕和牧草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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