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地农村的发展状况都是非常好的,并且按照国家的政策方针来看,目前将农村的风貌和经济水平整体的进行提升,是我国将来在工作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战略。所以已经有一部分农村目前正面临着拆迁改造的一些问题,自然这一过程当中也会涉及到征地补偿。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不是。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而确定,至于在村里居住的年限不是影响补偿费数额的因数。
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时已经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享有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服刑人员虽然其户口已经被迁往服刑地,但服刑期满后除少数人留在服刑地就业外,大多数人都要返回原籍,其生活仍然依赖于原籍的土地,所以,应当给予其村民待遇。
由于目前普遍存在地少人多的现象,农村妇女结婚后原所在村一般对其承包土地不予保留,而嫁入方所在村多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从而使得出嫁妇女没有承包的土地。在婆家已经生活多年,在婆家所在村组土地征收收益分配时,应当认定该出嫁女具有同样的村民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
包括。因为婴儿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新生儿出生后,自然就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就应该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不同的是新生儿权利义务的承担由其监护人代理。同时,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要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在农村的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土地,所以说在发放补偿款的时候,土地征地的补偿对象是针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的。也就是说征用哪一家的地,补偿款项就会发放到该户的户主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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