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高速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主要写明了征地范围、征地时间、征地程序和补偿奖励措施等等。由于高速路征地补偿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平均收入而定,因此项目不同政府所给的补偿不同,所征收的土地类型不同补偿也不同。那么下面具体介绍2016年梅州市高速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梅州市高速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是我县通往梅州市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重要交通要道。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根本改善平远交通区位条件,优化平远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平远加快振兴发展。项目建设经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发改交通函〔2015〕3621号)核准批复。项目建设用地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6〕396号)批准。为确保梅平高速公路项目平远县境内工程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拆迁户(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
具体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主线和连接线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红线界桩定位为准。
二、征地拆迁时间
2016年9月1日起。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征地拆迁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平府发〔2016〕10号)执行。
五、征地拆迁程序
(一)县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政策界定,征地拆迁范围、时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事项。
(二)业主单位向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平
远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出征地拆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确定征地拆迁路段(注明桩号),并提供征地拆迁红线图,由业主单位负责红线定位、界桩放样。
(三)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平远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接到业主通知书后,随即通知相关镇、村向涉及的农户进行公示,要求农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登记。
(四)由镇、村组织对通知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丈量、清点,造册登记,并要求农户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如土地证、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等)。
(五)由镇、村负责汇总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向村民公示各农户征地拆迁数量、补偿金额等。
(六)公示结束后,与农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由镇、村负责向银信部门提供底册,以户为单位开具征地拆迁账户,由镇统一将资金划入各征地拆迁户专账。
六、拆迁安置形式和“优惠奖励”政策
拆迁安置采用自选址建房安置形式,拆迁补偿标准和“优惠奖励”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征地拆迁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平府发〔2016〕10号)执行。具体“优惠奖励”政策有:
(一)除被征收的宅基地按标准补偿外,按自选址建房批准用地面积(不含“三栏”、“杂房”)给予200元/m2的“三通一平”费用补助,待安置户完成搬迁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办理补助手续。
(二)在县城规划区、圩镇规划区内自选址自建房的,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用地相关手续,在其他范围内的必须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的相关手续,办理报批报建手续由政府部门减免相关税费(具体减免项目见附件1)。
被拆迁房屋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原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安置房屋报建审批手续并核发《房地产权证》,免收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用项目见附件2)。
(三)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包括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定着物)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拆迁房屋主体(不含“三栏”、“杂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待安置户完成搬迁后15日内一次性发放。拆迁时限要求以所在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为准。
(四)自建安置房屋选用具有客家民居建筑风格外观立面统一设计的,每户给予3000元奖励,待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发放。
(五)选择购房安置户的安置奖励和补助参照自选址自建房安置户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执行(规费减免项目除外)。
七、被征地农户的社会养老保障
梅州市高速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农户的社会养老保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相关政策规定
(一)地类确定及征地面积计算:按国家批准的二调数据基础上编制的《1:500详细地形测量及勘界》成果中确定的地类为补偿地类,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
(二)拆迁面积计算:按照2015年由专业测绘单位等部门组成的人员对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工程建设用地(含附属设施)范围内详查、测绘登记的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定着物)数据为准。
(三)边角地征收:因高速公路征地导致剩余未征横向宽度小于4m、面积小于67m2且无法耕作的单块水田或无法养殖的单块鱼塘给予一并征收,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
(四)零星果树、竹木及苗圃、花圃等补偿范围:在2015年8月7日《关于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平远段规划用地控制的通告》(平府发〔2015〕13号)发布前种植的零星果树、竹木及苗圃、花圃。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梅平高速公路平远段征地拆迁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平府发〔2016〕10号)执行。
(五)征收耕地(指水田)由征收单位支付3元/m2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给村民委员会,由镇财政监督使用。
(六)自2015年8月7日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平远段规划用地控制的通告》(平府发〔2015〕13号)发布后在梅平高速公路(含附属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等农作物和抢建、抢修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定着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由户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处理费用由户主负责。
九、工作要求
沿线镇、村应做好征地拆迁户(群众)的思想工作,发动群众支持我县的高速公路建设,限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及时发放群众征地拆迁补偿费;凡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零星果树及竹木等,权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处理。
梅州市其他高速路最新的补偿方案建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以当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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