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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是怎么样的?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对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

其中,西宁市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提高了19.96%、20.00%和50.00%,对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8个县(市、区)提高了近20%。同时,新增了11个城市规划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7.41万元/亩,最低为4.68万元/亩,此次调整更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具体举措。

更新调整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2015年1月,国家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的是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2016年6月30日,青海省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首证颁发仪式,互助土族自治县塘川镇董家村10户农民首批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与互助县农商银行分别签订了青海省首笔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青海省农牧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就是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

截至9月底,全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27个县(市、区)共完成146个乡镇、1777个村、9472个社、46.84万农户的承包方摸底调查;完成268.56万块耕地调查,面积达到23.65万公顷;完成93个乡镇、1384个村、7420个社的内业工作;完成77个乡镇、881个村、4799个社的审核公示;完成62个乡镇、869个村、4738户农户签字确认;完成40个乡镇、569个村农户合同签订。受理各种矛盾纠纷807起,已经调处758起。

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青海省将土地确权方面的一系列规程、规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方案、政策文件等搜集整理,编制印发了《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手册》和《青海省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政策汇编》,为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文件。并联合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督查,对督查结果下发了通报,促进了工作进度。

为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开展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的通知》精神,青海省在刚察县沙柳河镇新海村、泉吉乡宁夏村和贵南县森多乡加尚村、塔秀乡塔秀村2县4乡4村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又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进一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国家公园的12个乡镇,共在14个乡镇继续推进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工作。

二、青海省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以中共青海省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了《青海省2016年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委托开发了《青海草原确权承包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制定出《青海省草原确权承包登记工作技术规程》,统一技术要求、操作方法,对试点县乡30余名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采取整村推进的办法,稳步推进草原确权承包登记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贵南、刚察两县的试点村已完成野外调查、内业资料整理、数据导入及微机上图工作,并录入草原确权承包登记颁证管理系统。2县4个试点村共完成确权承包登记牧户1537户。

其中刚察县2个村完成确权承包登记牧户287户,新增牧户34户,确权承包登记草原面积56.20万亩,比原承包草原面积增加2.03万亩,承包到户22.71万亩,联户承包33.49万亩;贵南2个村完成确权承包登记牧户1250户,新增牧户724户,确权登记草原面积31.86万亩,比原承包草原减少1.55万亩,全部承包到户。在确权试点工作中,共调解承包草原纠纷9次,其中调节村界纠纷3起,牧户承包界线纠纷6起,涉及牧户39户。国家公园的12个乡镇试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之中。

三、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最新进展情况

2014年11月,国家启动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改革,要求加大规范有序流转,推动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步增长。

2015年青海省在化隆、循化、民和、平安、湟中5县(区)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在贵德、门源、乌兰、同仁开展土地规范化流转试点。一是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准入和监管。二是依托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流转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土地流转服务,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两年来,青海省制定下发《青海省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评审通过了各县《土地规范流转实施方案》,并印发了《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海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办法》、《青海省工商企业流转经营农村土地主体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等5项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指导土地规范流转行为。

去年,青海省统一招标为各县(市、区)建设土地流转管理信息平台,为土地规范流转提供了信息化管理应用平台。尤其去年全省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新增0.94万公顷,较上年增长9.15%。全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1.19万公顷,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54%,涉及农户23.84万户,签订流转合同22.67万份。

青海省农经总站负责人王龙分析,2016年土地流转,从形式看出租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63.55%;转包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23.73%;股份合作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7.36%;互换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2.16%;转让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0.92%;其他形式流转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2.29%。从流转去向看,流入农民合作社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43.06%;流入农户的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37.28%;流入企业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9.47%;流入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10.19%。

2016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草原流转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印发了《关于规范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206号)。这个《意见》是做好青海省新时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引导和规范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步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四、青海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2016年4月,青海省唯一被确定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的湟源县和平乡马场台村村民收到青海省首批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标志着该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实施。

湟源县县长史超介绍,自2015年湟源县被列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编制了湟源县宅基地有偿退出等9项管理制度。

针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该县在制定制度和办法时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面,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划分时段、多予少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以2005年4月30日《青海省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为时间界限,即:2005年前已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005年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只登记不确权;超占面积但符合分户条件的,申请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不再实行有偿使用。

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确权方面,为妥善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引入司法公证程序,由司法部门提前介入,确保在确权登记上做到“零争议、无瑕疵”,对政府的确权、登记、纠纷处置、颁证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行进行监督,对确权登记的结果进行公证。增加确权登记结果的公信力,减少确权登记等工作的争议和漏洞。

在农村宅基地分配取得和审批方面: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用地标准,全县分三类控制区制定了不同的用地标准,在宅基地分配上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地位,在宅基地审批上采取“存量乡镇审批、新增县级审批”的审批原则。

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方面:考虑到内部流转难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因势利导,促进发展,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确定为本县县域农村居民。

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方面:对历史遗留问题需实行有偿使用的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以2005年划分界限,2005年后符合有偿使用费收取范围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定了有偿使用费的收取范围和三个区片标准;按照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和区片等级分类管理、分类收取,农村居民一次性收取,城镇居民按年度收取。

在农村宅基地退出方面: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对农村居民因发展规划、扶贫移民、地质灾害避让、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并享受政府性补助,集中搬迁到社区楼房或异地建房的、拆旧建新的实行无偿退出;一户多宅和超面积的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同时参考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全县分为三个区片制定了回购退出宅基地的价格标准(20、30、40元/平方米)。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的认定方面:参考户籍制度改革、婚姻法等规定,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规民约,制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户的认定办法。

在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使用方面:遵循民主议决、村委决定、乡镇统筹、县级监管、成员共享,兼顾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收益分配使用原则;确定了收益来源:有偿使用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值收益部分、流转收益、法定支息及其他收益;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收益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优先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有偿退出的宅基地,按计划扣除回购宅基地的费用后,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民生建设。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在保障上述支出的情况下,节余部分按不超过70%的比例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

在农村宅基地村级民主议决方面:民主决策事项的议决由村“两委”组织,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议决方式:村“两委”研究议决、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议决、村“两委”和村监(理)事会研究议决和村“两委”组织村民大会研究议决。

在村级规划编制方面:按照“统一规划、尊重意愿、便于实施、着眼长远”的原则,积极与县域经济发展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多项规划相衔接,打破“自上而下”下达控制指标的常规编制模式,采取以“需求定规模”,以“意向定区位”的“自下而上”的规划编制模式,力争编制的规划群众看得懂,能接受,能落地,易操作。对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拟被占地群众,按照兑换、调整、经济补偿等三种方式,达成拟用地协议或承诺,确保规划范围内新批准的宅基地能落地实施。

青海的土地征收是要看征收地是处在哪一个位置上面,条件越好的,那么给出的赔偿标准就会越高,而且赔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水平来进行计算,如果赔偿的标准达不到原来的水平,那么当事人是有权力向政府增加赔偿的金额,所以,各个地方标准不同,赔偿的金额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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