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98000元/亩;基本农田:117600元/亩;建设用地:98000元/亩;未利用地:784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86000元/亩;基本农田:103200元/亩;建设用地:86000元/亩;未利用地:68800元/亩。
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75000元/亩;基本农田:90000元/亩;建设用地:75000元/亩;未利用地:60000元/亩。
4、四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基本农田:78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5、五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54000元/亩;基本农田:68400元/亩;建设用地:54000元/亩;未利用地:43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补偿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适当从高原则。在依据地面附着物现状进行成本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补偿物价格。
3、协调平衡原则。同一区域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与该区域物价水平相衔接,新制订的标准与原地面附着物标准相衔接,相邻区域的地面附着物标准相衔接,作到相互协调平衡。
4、估价时点原则。由于地面附着物的建筑成本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不同时点上,同一构筑物往往具有不同价格水平,分析构筑物成本构成时,须考虑时间的影响。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或者是企业单位,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征收那些民事主体个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征收之前,必须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确实的补偿规定,然后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该补偿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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