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果要收回出让的土地进行赔偿是分为两种的,一种是“无偿”的,不给付任何补偿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有偿”的方式,提供一定补偿,前者大部分是因为遭到行政处罚或者是土地使用期满而收回,是否补偿是要分开看的,而后者在收回时是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的。那么,土地收回补偿有哪些标准,它的构成又是怎么样的呢?下面为大家解释:
1、征地补偿费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第48条有提到,关于征地补偿费是有几个方面组成的,包括土地本身的补偿费、安置土地的补助费和土地上生长的作物或其他植物补偿费组成。是在将原本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给国家使用的这一过程中,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和被征地的农民的补偿费用和转为其他生活方式的安置费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费的根本性质,是土地所有权从集体转让给国家政府时应补偿给原来拥有使用权的集体或个体的费用。
2、拆迁补偿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要拆迁居民的房屋,那么应该要给被拆迁人一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对于被拆迁房屋的人来说,这一拆迁补偿费是弥补其失去房屋和本身的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是用这块地的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这片土地的使用权而应该支付的费用。因此,拆迁补偿费的根本性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而有接手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用。
3、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该土地的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具有一定时间界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当土地使用权石油厂收回时,接手方应退还剩下的土地使用费即土地出让金,这是由土地出让合同所规定的。这类的退不是属于补偿性质,是返还原土地使用者预先缴纳的费用的财产属性,因此,不能将退还的这部分土地出让金看作是对原土地使用人的补偿。
4、土地使用权价值
我们都知道,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中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的,比如说土地被开发的强度、投资土地的资金大小、区域面积的变化、土地供求状态等。土地的使用权有可能在此过程中产生增值,而且很有可能增值幅度很大。因此,在《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中有规定,如果拆迁城市的房屋,需要按照当时拆迁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来给予补偿费用,这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就包含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之内,市场价格就体现出土地使用权这一“物”的价格属性。因此就要按照收回土地当时的时间节点依法进行评估确认其具体的价值,因而这是按照市场的实际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的。
延伸阅读:
集体土地征收政策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