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对征收补偿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1、此处的“达不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二是被征收人没有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始终不在协议上签字。
2、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
二是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
三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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