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如果是同住人,则涉及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是否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决定着各方权益包括安置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其次,要看户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有户口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房子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的,与承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二、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如果户口不在,并非就一定得不到补偿。因特殊原因户口在他处,且符合当地具体动迁补偿标准,实际居住人仍有获得安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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