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农村商品房市场不发达,租房相对比城市难度更大一些,很多被拆迁人都只有一处住房,如果没有进行补偿即启动搬迁,极易导致被拆迁人流离失所。
把先补偿后搬迁列为原则性的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低防止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以程序上的刚性规定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
我们意识里边,总觉得拆迁让人一夜暴富,加之常常有一些“拆二代”的新闻出来,于是人们就常把拆迁与致富关联了起来,但是作为律师,我们见到的常常是另外一面。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确了“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这就相当于给农村房屋拆迁划定了底线,一句话,不管怎么个拆法,让老百姓越拆越穷就是不行。
法律具有滞后性,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这三种拆迁补偿方式,在现在农村拆迁活动中运用已经很普遍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这三种补偿方式进行了明确,是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一个加强。
我们知道,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属于被征收人,土地管理法法明确农村拆迁补偿方式,那么意味着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项,都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的可选项。有了这个明确规定,被拆迁人即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补偿方式。
四、公平合理的补偿
我们知道,由于区位,建筑结构等不一样,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表述是“给予补偿”,民法典表述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也采用了“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样一个表述,这其中大有深意。
首先我们要知道,给予补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两个表述的力度是不一样的,给予补偿没有对补偿的程度加以限定,那么可以理解为只要给了补偿就可以了,这样的规定显然很难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公平合理的补偿可以拆开来理解。何为公平?拆迁方强买强卖肯定不公平,单方面一口价显然不公平。公平的补偿最好的方式就是按照市场的规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补偿价格,这才能称得上公平的补偿。
我们上边所讲的公平,更多是体现在补偿价格的形成机制上,但是,普遍来说,农村村民对于房地产市场不是了解不深,议价能力有限,所以,即便在形式上我们给予了他们公平协商补偿价格的权利,但仍然有可能无法获得一个合理的补偿。那么,合理补偿的规定,就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