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二、征收的原则有哪些?
1、公平公正
法治与公平、公正原则。法治原则是一切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行为主体本身要合法。就是说,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是合法的行政机关,并且还要有法定的职权。
(2)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法外行政。法治原则是一种基本的、综合性的原则,只要实现了法治,人们才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他们的各种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在我们的行政征收制度中,法治是前提。实现了法治,就能保证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
具体地讲,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在税收公平方面。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普遍征税,
一是平等征税。
通过税收,既可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又可以减少纳税人之间收入上的差距,从而保障社会公平。
2、效率
效率原则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就税收来说,效率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
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效率。
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在处理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多样,不可死板教条,要。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平和效率在每一具体问题上不可强求等量齐观,应是一种在质上、总体上的把握和追求。
3、费用抵偿
这一原则主要是确定收费总额的问题,目的是费用逾越禁止。即作出的开支应用行政收费来抵消,而不应该使其成为公众整体承担的开支。不允许行政部门显著提高某一收费项目而为其它项目集资,或是补贴财政,或是挪作他用。计算支出时,应只计算行政部门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总体花费,不得考虑其它无关因素。
4、对等给付
这一原则主要是在确定相对人具体交费额时应坚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对公共设施、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引起的收费,必须根据实际对等给付价值予以确定。在此不得根据“交易价值”、给付受领人的主观价值或其社会关系来量定收费额,收费应尽量与“真正”给付保持对等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征收是属于国家执法人员依据合法的依据向公民收取的相应费用,对于此费用的收取都是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之下的,对于此行为也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在进行征收时就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违法的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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