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
根据XX方案,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范围
3、地类及面积
4、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5、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
(二)社保安置
(三)农业安置
6、自此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XX年XX月XX日
征收单位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征收处理的,可以依据实际的征收范围和征收类型来确定征收方式,另外,还需要向被征收单位告知有关情况,以避免发生征收矛盾和纠纷,被征收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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