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相关部门积极出台措施,保障农村养殖等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虽然张某兴建养猪场搭建养殖畜禽舍在行为性质上属于建设行为,但是因为这些建筑物、构筑物服务于农业生产,依然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同时,为防止地方以占用设施农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规避占补平衡责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因此,征收设施农用地的,虽然其上存在相关建筑设施,但是不能以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而是应当结合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认定的情况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等进行补偿。对于土地使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相关损失,张某和村委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处理。
二、地上附属设施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养殖场的畜禽舍作为地上附着物,征收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应当遵照当地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对于非住宅房屋拆迁,各地普遍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在具体标准制定上,考虑养殖畜禽舍的建筑结构等因素具体确定。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办法,对当事人的营业损失补偿进行了规定,很好地维护了养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等。
征收王某养猪场的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管理部门认定的地类进行征收补偿,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对于养殖场地上设施的补偿,应当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通过执行指导价、协商、评估等方式,给予重置价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相关补偿,充分保护养殖户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