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后会让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安置的方式,可以是实行产权调换,可以折算成货币进行作价补偿,还可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那么漳州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呢?律图为你解答。
一、漳州市房屋拆迁房的重置计价标准:
框架结构750元/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6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4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610元/平方米,安置房建筑安装造价计价标准,框架结构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720元/平方米,安置房成本价计价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商品房价格的85%。
二、漳州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
指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方式。
1、货币安置款的计算公式:货币安置款=商品房平均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5%-被拆迁人应支付的差价款。
2、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货币安置
(1)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3、货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应将部分货币安置款付给被拆迁人,余款待腾房搬迁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城市拆迁办法给予安置标准:
1、对拥有产权(含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及1984年元月5日以前的建筑在进行等面积安置补偿(注:批建手续齐全的视同)。
2、对批建手续不齐全(含:①建设用地红线图;②建设用地使用证;③建设工程许可证),每户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物,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1984年元月5日至1995年7月1日前,能补办批建手续的,在缴交各种税费后,等面积安置补偿;不能补办的,属旧域内的建筑物按60%面积予以安置补偿,属旧村区域外占用农用地的,按50%的面积予以安置补偿。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按结构以200-400元/平方米作价补偿。1995年7月1日后的,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四、阁楼的补偿标准如下:
1、阁楼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阁楼层层高在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
2、阁楼楼层怯同低于1.8米,按8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注: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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