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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享有农村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所以,要想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费,首先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如何认定的呢?外嫁女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又该怎么认定呢?

对于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包括《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对于外嫁女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集中在“户口”上,我国民间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那么,是不是外嫁女只要出嫁之后户口就必然转入夫家呢?主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农嫁农

按照民间的习俗,嫁女嫁至夫家之后,成为夫家的成员,如果夫家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外嫁女必然随夫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不论婚后户口是否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因此,当新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

二、农嫁非农

外嫁女嫁入了非农业户口的夫家之后,实践中从保护外嫁女的权利出发,认为只要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入夫家,则应认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若外嫁女自愿将户口迁入了夫家,应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

三、丧偶或离婚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实践中认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计算安置补助费时应该包含此类型的外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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