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明确指出,需要加快棚户区的改造进度,各地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制定了一些改造制度,为了方便改造的实施,各地政府也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以及补偿政策。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云南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各地要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开发税收、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省财政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其他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省级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州、市符合规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公司、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展专项合作,重点向棚户区改造提供贷款支持。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银团贷款,通过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一组织融资的方式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加快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采取多种方式与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和部分州、市开展专项合作。鼓励符合规定的融资公司、承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进一步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政企共建、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优先安排,要充分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和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应保尽保,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于配套建设的经营性设施和除公益性外的服务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零星分散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农用地需征收或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尽快按程序申报办理。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电力、通信、供水等企业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在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二)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房屋最低安置面积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拆补平衡、结算面积差价方式实施;选择实物安置的,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面积、折旧等因素,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通过租住保障性住房予以解决。
(三)明确界定房屋产权
对选择产权调换、实物安置的私有产权住房,按照相应安置补偿政策办理商品住房房屋产权,对因经济困难,难以按照安置补偿政策补缴差价的,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可减免补缴的差价。对现住房属公有产权的棚户区居民,可由产权人以货币方式补偿或提供新的公有产权房进行安置。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产权,属于划拨用地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办理;在城镇规划区外的房屋产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明确房屋登记和土地使用登记办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安置住房,各地应限期办结土地使用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云南省政府为了房方方便改造的完成,制定了诸如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优政策,为了使棚户区的人民在改造期间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也制定了云南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在改造工作开始后,需要按照该标准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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