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截留了我的补偿款,我能告他吗?
村委会截留了我的补偿款,我能告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通过民主选举方式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协助人民政府调节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并将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给人民政府。同时,村民委员会在征地拆迁事项中,面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办理,主要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知,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公示,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截留、挪用、侵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由上述可知,村委会全部截留当事人补偿款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就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呢?
前些年,由于村委会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导致其不适格做行政诉讼被告,一旦权益受到侵犯的被征收方起诉至人民法院,也会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然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如果村民对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这一规定不仅规范了村委会的行为,同时也为受到村委会侵犯,权益受损的村民提供救济的途径。
同时,新出台的《监察法》也将村委会纳入了监察范围,即根据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由上述可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若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的,被征收方有权就该行为向监察委员会举报。
日常生活当中,村委会所发挥的村民自治的作用非常的强烈,比如说关于村务公开和重大的村里面的事项进行讨论的时候都需要由村委会来负责主持召开,但是村委会他们的权力是由村民所赋予的,不能够随意的动用村民的财产,否则将会被诉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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