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用概念具体是什么
行政征用,实质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传统征收的特点是: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
(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而是学者对某类行政活动的概括,或许因征用行为并非所有行政主体普遍享用的权限,行政征用的概念在诸多行政法学教材中鲜有提及。
国家进行征用别人的东西是强制性的,不是商量的,不管你个人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得必须执行。不过国家征用也是为了做公益事件,所以被征用的一定要积极的配合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不配合的或者是阻止的情节严重的是属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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