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签,“模拟拆迁协议”即是模拟拆迁中的一个特色产物。各地的模拟拆迁或许在细节上不一而足,从本质上看,模拟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文中约定了协议生效的条件。在约定条件具备时,协议即具备法律效力。
一是住户签约率达到一定比例以上;
二是必须办理房屋拆迁所需的行政许可。
该两项条件满足后,进行对协议的审核、确认。一经确认后,将在原来的模拟协议上加盖条章。这个条章通常内容为“协议生效条件已具备,转为正式协议”,有的还会加盖一些其他内容如“已通过审核确认”等。被拆迁户不需要重新签订正式协议,经过审核确认并加盖所需要条章的模拟拆迁协议,就是一份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了。
如果涉案房屋的拆迁项目程序严重违法,已违反了行政法规、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协议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因此,涉案模拟拆迁协议应确认为无效。此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也应当被确定无效。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拆迁机构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除了需要取得行政机关的拆迁许可之外,还应当与被拆迁户之间订立拆迁协议,如果双方就拆迁事项无法达成合意的,拆迁机构不得强制拆迁,除非拆迁机构是受人民法院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进行强制拆迁,并在拆迁前能出具拆迁判决书或者是行政强制拆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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