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法院投诉处理。拆迁利益属于家庭财产,如果要分配处分,必须家庭所有成员都签字确认,这样的分配才是有效的,如果承租人如果是单方面处分拆迁利益,除非其他当事人认可,否则其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之前,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承租人是拆迁过程中具有独立资格的主体,承租人可以要求拆迁主体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如果拆迁人避开承租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节约”了该部分款项,承租人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是可行的。但是,在《条例》实施之后,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拆迁时的地位以及依法应当取得哪些补偿?根据《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拆迁人是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向其支付补偿款,而不会再与承租人进行协商。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就该争议是基于双方的租赁关系,在租赁期间因租赁标的物被拆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引发租赁物内的添置物、设备设施、生产经营等因拆迁而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争议,因此,其实质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主要内容,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分配。
在日常生活中,在一线大城市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是租赁进行生活的。国家建设一般也是从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进行建设,很多人会租住在进行拆迁的房子中,但是拆迁的房子承租人是需要配合拆迁的。如果给承租人带来损益,那么出租人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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