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有关部门的拆迁裁决该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拆迁裁决做出的原则
(1)依法严格审查原则。依法严格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进行非诉审查时,必须严格依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依法严格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在此类案件中的具体体现。
(2)支持建设发展原则。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按照人均GDP指标,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且正逐渐进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社会矛盾多发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内的矛盾尤其明显。要解决经济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发展;发展是解决当代中国一切社会矛盾,包括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内的社会矛盾的唯一选择,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用发展的眼光科学地解决好房屋拆迁领域的社会矛盾,尽一切可能钝化、化解此类社会矛盾,依法妥善做好房屋拆迁裁决的非诉审查工作。
(3)关注民生权益原则。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业已成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反映最为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房屋不同于普通民法意义上的物,一方面房屋承载了太多普通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在住房早已市场化的今天,房屋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非诉审查案件时,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必须更加关注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合理性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