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第3人进行协商,行政裁决也是可以的,实在不行的情况下还可以起诉。
1.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
2.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
和谁出现了合同纠纷就告谁。
1.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可以的。
1.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去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签订仲裁协议,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明确、唯一,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仲裁协议无效。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是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的。
如果出现了此类的纠纷,那就应该拿去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进行起诉。
1.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2.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出现了购房拆迁的合同纠纷,可以去进行起诉的。但是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以及证据,等拿取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要向法官说明自己的诉求,合理的情况下一般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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