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诉客体的特殊性
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已经纳入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范畴,它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只有涉诉的房屋必须是被确定拆迁或已被拆迁这一客观事实的发生,才能引起涉诉主体间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涉诉法律事实的复合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一章中,相继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两种法律事实,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两种情况。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涉诉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种则属于行政案件。
这其中就牵涉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实行行政干预的行政行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房屋拆迁裁决。房屋拆迁案件涉诉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还是以行政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都必须同时涉及到房屋拆迁这一涉诉法律事实相关联的行政、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复合法律事实。
(三)涉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一般来讲,进入审判程序的每一个案件主要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较明确。但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现的却是多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其中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关系,有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腾房关系,拆迁人与委托拆迁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还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被拆迁人、拆迁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错综复杂,处理难度十分巨大。
(四)涉诉案件社会影响的全局性
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要求比较严格。城市的发展总是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良性互动中逐渐美化。在城市发展建设这一大局中,房屋拆迁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不能总是靠房屋产权人的觉悟,靠对他的强大政治思想工作来解决问题,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合理补偿安置情况下,依法强制拆迁,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的每一个行为是必然趋势。
根据上面的详细论述可以知道,我国是的房屋拆迁安置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有很多,具体举个例子的话就是,房屋拆迁安置买卖合同的客体非常非常特殊。此外还有其他特征,由于上述已详细说明,此处就不一一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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