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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岂能随意剥夺村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资格?法律有规定

农村征地拆迁,近年来补偿安置的条件越来越好,通常一个本地农村户口能够领30-40平安置房,还有5、6万人头费。因此,一旦要拆迁了,很多农民都会特别在意自家的安置人口数量,努力争取宝贵的补偿安置资格。多一个人头,就多一份钱。但是村里自行制定的一些土政策又给补偿安置设置了一些门槛,导致一些当地居民因为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无法获得补偿安置。

那么农村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资格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村规民约能否决定一个村民能否取得补偿安置资格?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围绕这两个问题为大家进行科普分析。

农村里,什么样的人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定义,需要哪些条件呢?

学术界很多学者曾经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做了一些讨论,我们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一个确定的、准确的定义,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将这个概念准确定义出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中提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能够参与到村民选举中,选民资格与村集体的各项事务紧密相关,对于选民的要求: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对于能否参与到村集体事务中的人员,前三条都要求户籍应当在本村集体,如果户籍不在本村集体的也应当实际居住在本村且满一年一上,同时需要得到其他村民同意。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户籍;二是是否实际生活在本村集体。

本村新增人口,能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每一位合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妇女、新生人员、婚嫁入户的人员等,他们的土地承包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这几类人口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出现新增人口时,集体应当进行土地调整,将集体内的预留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合理发包给新增人口。

在新增人口这块,我们借鉴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第九条:下列新增农村居民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根据国家移民的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迁的人口还拥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就学、服兵役或者劳动教养、服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其中就学、服兵役、服刑的情况通常要求户籍也迁出本村集体,落户到所在暂时生活的单位,这期间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容许被剥夺。

因此,暂时迁出本村的人口是可以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土地征收中,享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分配征地补偿

从上述分析中,咱们已经知道了村里哪些人可以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土地征收中,这些人员也是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

日常生活中,一些村集体以所谓的“村规民约”排斥出嫁女、排斥外出就学、服兵役的村民,不认可长期生活在本村的一些村民,这违背了我们国家土地法律制定的原则和初衷,也侵害了这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部分受到影响的村民,即明拆迁律师的建议是,村规民约不能大于法律,咱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应有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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