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可能是刚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意了补偿还建房的这一条,也有可能是已经签过协议好几年了,依然在租着房子,期待着早点搬进征收方给咱修的安置房。
是的,很多地方拆迁,征收方为了更方便的安置拆迁户,告诉大家会在周围选一块地,修上一个安置小区,把所有选房的拆迁户都安置在这里面,大家以后还能做邻居。拆迁户寻思着,大不了等几年,到时候房子也修好了,一块住进去,和以前老邻居还能一块跳跳广场舞,倒也自在,很快便签了协议。
要是真像当时承诺的一样倒还好,可问题就是现在很多拆迁方并不按照协议约定的一样,过渡费拿了一年又一年,安置房却依然不见踪影。即明拆迁律师最近就接到了一个拆迁安置协议违约的咨询,定好的还房时间早就过了,可安置房还没建好。
接到湖北李先生的求助电话时已经是他们村拆迁协议签完的第五年了,当时周围房价还只有3000一平方的李家村,现在已经变成了周围有名的商业区,房价都已经涨到8000一平了。约定的三年交房,可这都五年了,拆迁指挥部也早就解散了。今年的过渡费又打到了12月份,看样子今年又交不了房了。
问起原因,就说项目没批下来,安置房暂时建不了。李先生几经维权无门,最终还是找上了即明拆迁律师。下面我们以这位当事人为例,给大家科普讲解下拆迁安置房的这些问题。
征收方擅自变更协议约定是不合理的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事由并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这是《行政法》对行政机关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的描述。本案中,拆迁方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和拆迁户签订了补偿行政,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此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信力,代表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咱们老百姓有理由相信,除非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力,是可以获得履行的。
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违约后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自然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共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既有行政法上强制的一方面,也有民法上意思自治的一方面。通俗点说就是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虽然不是每一个拆迁户都想拆迁,但是征收毕竟是国家强制行政,拆迁协议本身就具有了强制性。
但拆迁协议实质上也是合同性质,是在双方对补偿内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说好的三年交房,这都五年了,李先生完全可以拿着拆迁协议起诉拆迁方履行。
起诉谁呢?拆迁指挥部都解散了。遇到这种情况,拆迁户往往病急乱投医,不知道具体向哪个部门起诉。其实,拆迁指挥部可能解散了,但是承继他权利义务的部门肯定是永远都有的。
在拆迁中,一般是由县级以上政府承继指挥部的权利义务,所以起诉对向如果不存在的话,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起诉时,对方要是咬着安置房还没修好等理由,我们可以主张换成货币补偿。由于几年之间经济发展,房价往往有了个天翻地覆的变化,再按照拆迁时的价格来补偿的话当然是不公平的。依据拆迁的基本原则,即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我们可以主张按照现在的房价换成货币补偿。
听到这些解释的李先生总算松了一口气,维权思路一下子清晰了起来……
拆迁中遭受侵权,不要慌张,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怎么维权,能少走不少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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