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存在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涉及保障机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得到实现。当北京政府机关发现在本县市范围内存在棚户区,为了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考虑,会制定改造计划,在实施改造行为后,需要落实各项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优惠政策。
国家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多元融资,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
1、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
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 、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4]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和发展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出台了若干政策措施,有效推动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加快解决棚户区群众的住房困难,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助推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李克强总理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立足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着眼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环境建设水平。到2017年底,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使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范围
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包括城市棚户区项目和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其中,城市棚户区项目包括:平房区院落修缮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边角地整治项目、新增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
(三)工作机制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研究决策相关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指挥协调重点改造整治事项。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重大项目办。
建立协调联动的市区两级指挥体系,统筹全市工作,落实属地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市级工作机制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职责分工
市重大项目办承担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分析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及拟纳入市级统贷平台的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进行审查;依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指导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征收投资任务书及有关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研究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支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区县政府编制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规划;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统筹协调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定向安置房建设;指导各区县做好房屋征收、直管公房管理、产权登记、房屋修缮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财政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支持政策,并按照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承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统筹组织向市级统贷平台增信;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土地预审手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积极推进各项用地手续办理。
市规划委负责加快办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相关规划手续。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协调和相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配合市重大项目办及相关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市文物局依法协助开展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金融局负责协助市重大项目办等相关单位,做好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融资对接工作;积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在京金融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融资工作;负责对纳入统贷的项目进行初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实施主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地税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名单,落实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绿化美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各区县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作为市级棚户区改造统贷平台,负责将指挥部批准纳入统贷平台贷款的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报贷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统贷统还模式统筹做好贷款资金的拨付、还本付息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强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在编制棚户区改造主体招标文件时,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条件、资信等级及资金额度等进行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同时应要求投标企业缴纳与项目改造相适应的启动资本金,存入区县政府设立的资本金共管账户。
中标企业要与区县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范围、改造要求、工程进度时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要明确项目法人,终身对住房质量负责;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有关协议,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长期等特点及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领域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同时,引导商业银行、保险等社会资金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融智服务。
改造需要遵守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多元融资的原则,对于那些参与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单位,在纳税钱,可以先扣除在棚户区改造期间的所得收益。棚户区的改造需要加快进程,在改造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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