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中的宅基地确权是包括房子的。并且确权之后在“发新停旧”的原则上,将统一实行不动产登记,也就是说宅基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合二为一为“不动产权证书”。部分地区由于特殊原因仍然按照原来的方式发证。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各地区的宅基地及房屋确权都在有序进行中,不少地区已经开始发证了。比如浙江青田县就在日前印发的《青田县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年行动方案》中讲明了今年要发证10000本。
但是和承包地确权一样,宅基地及房屋确权也面临着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宅基地和房屋都给确权。
1.“一户多宅”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只能确权一处,另外的不予以确权。
2.未经审批私自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要根据你的建房时间来看,因为在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国家也是出于这一方面原因的考虑才制定了不同时间点确权不同的要求。
具体来看: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的私自建房,按照实际面积确权;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私自建房的,超过规定的面积原则上不予以确权。(少部分地区会给确权,但需要缴纳罚款)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私自建房的,超过面积补办用地手续予以确权,但在不动产证上需要注明超占的具体面积。
另外,对于像扶贫搬迁、各种政策性移民安置的非本村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需在原来所在地宅基地注销之后才能进行现在的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