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户”的认定
国土“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国土部门最终认定。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提出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4.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单独申请分户,其中父母应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7.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需要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
8.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以村庄规划布局为准,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40㎡。
三、“一户多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的非法“一户多宅”,主要类型有:
1.不符合分户政策的一户多宅;
2.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
3.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
4.其他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