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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惨烈的场面也让人记忆犹新,除此之外,海事事故也时有发生。在海事事故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调查证据,那么它与普通的民事证据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探究竟,看看海事调查证据到底有何特殊之处。
海事调查是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海上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二、海事调查的种类
海事调查证据是海事行政机关在调查海上交通事故时依职权搜集的证据,立法上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分类。在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将海事调查证据分为 以下八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8)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对海事诉讼证据种类作出特别规定,海事诉讼中证据种类就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对证据的分类是:
(1 )书证;(2 )物证;(3 )视听资料;(4 )证人证言;(5 )当事人的陈述;(6 )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海事行政机关对海事调查证据的分类采用了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除了规定了民诉法中的七类证据外还增加了“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这说明海事调查中所认定的证据,因其行政目的,对证据的定义更为灵活,只要能够反映事故线索、查明事故真相的一切事实,即便不属于其中证据类别中的任何一种,仍然可以为海事调查所采纳。但从实践来看。
结合上述文章来看,我国法律并未对海事调查证据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其进行严苛的分类,和一般的民事证据相比较,除去相同部分以外,海事调查证据更为宽松,也更有利于查清事故真相。更多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咨询,可以来电律图,我们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