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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加盟纠纷应该怎么进行处理

招商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很多地区都在积极的招商,希望能够有新的企业入驻到本地,为本地的经济发展带来活力。招商让企业加盟进来,但是这一过程中也会发生纠纷,因此处理好招商加盟纠纷也是很重要的,这对成功的招商是很有帮助的,但是该如何处理纠纷,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招商加盟纠纷如何解决

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解决,或是其法院诉讼解决。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签订招商加盟合同必须注意的问题

1、加盟商的主体资格

许多特许总部在签定合同时将加盟者表述为某某公司(特许盟主名称)某某连锁店,笔者认为这是不规范的,因为签定合同时该连锁店尚未成立,不具有企业资格。故加盟者应表述为个人姓名或法人单位名称,在合同中述明,允许加盟者在某地开设连锁店,拟开设的连锁店名称为某某公司(特许盟主名称)某某连锁店。同时约定拟登记的特许企业性质,如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2、双方关系的表述

特许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核算单位,只属于许可人和受许人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同时应约定,加盟者使用的商标、商号、商誉和经营管理技术归特许盟主所有。

3、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在合同中应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保护作出明确约定。例如,可作如下约定:“甲方是某某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特许企业应保证遵守总部管理体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与某某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它国家、地区提出与某某(特许企业商标名称)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文字、拼音、图形或外文名称的网络域名或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某某商标、经销某某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誉的任何活动。”

4、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应合理

有的特许盟主在特许连锁经营合同中约定,加盟者逾期支付加盟费、权益费等费用的,特许盟主按加盟者逾期付款额每日加收1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笔者认为不妥,每天10%,十天就翻一倍,如果逾期几个月就翻数倍,有可能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约定多少为妥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在四倍以下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目前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三,则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1‰。

本文已经做了介绍,招商加盟目的就是推动商业或者经济的发展,当然这其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纠纷也是经常存在的,因此大家要学会主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努力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双方都能过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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